各区卫生计生委,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区合管办、市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新农合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农合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按照新农合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条件、要求和程序,经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评审和公示确认后,经研究,现确定同济医院等57家为2014-2015年武汉市新农合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长江航运总医院等9家为新农合整改试用医疗机构。按照医院规模、等级及服务能力不同,本次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共分为Ⅰ类、Ⅱ类、Ⅲ类三个类别,现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等级评定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4-2015年新农合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一)市级转诊Ⅲ类定点医疗机构(5家)
1.AAA级(2家)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
2.AA级(3家)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二)市级转诊Ⅱ类定点医疗机构(31家)
1.AAA级(14家)
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武汉市中心医院、武汉市中医医院、武汉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武汉市结核病防治所、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武汉市汉阳医院、湖北省新华医院、湖北省中山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湖北省中医院光谷院区、武警湖北省总队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七医院、武汉市第八医院
2.AA级(14家)
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普爱医院、武汉市汉口医院、武汉市第五医院、武汉市第六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湖北省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一医院、武汉市普仁医院、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第二职工医院、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武汉艾格眼科医院、武汉普瑞眼科医院
3.A级(整改试用期3家)
长江航运总医院、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
(三)市级转诊Ⅰ类定点医疗机构(30家)
1.AAA级(7家)
武汉市武昌医院、武汉市武东医院、武汉市第九医院、武汉市第十一医院、湖北省荣军医院、武汉市商业职工医院、武汉东方博德精神病医院
2.AA级(17家)
武汉市皮肤病防治研究所、武汉市第七医院、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汉西院区、武汉市第三医院光谷关山院区、武汉市第八医院南院、武汉市优抚医院、武汉民生耳鼻喉专科医院、武汉仁安眼耳鼻喉医院、武汉紫荆医院、湖北大中中医院、武汉红桥脑科医院、武汉弘慈肿瘤医院、武汉瑞祥中医骨科医院、武汉明德肛肠医院、武汉博仕肛肠医院、武汉玛丽亚妇产医院、武汉黄浦中西医结合医院(妇产科、内分泌科)
3.A级(整改试用期6家)
武汉市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武汉中心医院(心血管内科、骨科)、武汉弘济骨科医院、武汉仁爱医院(妇产科)、武汉兰青肿瘤医院、武汉江南脑科医院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此次确定的2014-2015年新农合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在全市范围内有效,为全市新农合参合转诊患者提供服务,服务时限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名单公布后,市卫生计生委将统一与各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各区不得另行与其逐一签订。
(二)新申报的医疗机构不参与等级评定,纳入转诊定点后一律按AA级开展新农合服务,就医患者新农合补偿比例在正常补偿政策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待运行半年后,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进行评定。对A级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整改试用期,就医患者补偿比例在正常补偿政策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试用期内如发现违规行为,一律直接退出新农合服务。一年试用期后,再根据其整改、服务及履约考核情况,进行等级评定及分级管理。
(三)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武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履行新农合服务协议,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为参合农民提供周到、细致、方便的医疗服务。
(四)市合医办将进一步完善定点资质及等级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监督机制,创新稽核手段,采取随机探访调查与专项稽核相结合的方法,对参合患者享受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用详细核查,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通过建立有效的奖惩措施,形成“有上有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凡违反新农合相关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以及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经核实后,立即降低或取消原评定等级,直至取消定点,并予以公布。从政策上引导参合农民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医,营造良性竞争的发展氛围。
(五)为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新农合工作实际的转诊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制度和基金风险共担机制,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有效防范基金透支风险,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在前期支付方式改革的基础上,从2014年起,我市将对新农合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例均费用控制支付方式改革,针对Ⅰ类、Ⅱ类、Ⅲ类等医疗机构类别分别制定相应的费用控制标准,进行分级管理。
(六)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新农合逐级转诊制度。参合患者到Ⅲ类医疗机构就医必须通过Ⅰ类或Ⅱ类等医疗机构转诊;到Ⅰ类或Ⅱ类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必须通过区合管办同意。同时,加强对各级转诊率的控制,通过分类、分级管理,引导参合患者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